《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从今日起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记者昨日了解到,条例草案首次规划管理范围由现行条例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并对规划管理适用范围、规划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体系、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村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户外广告规划管理、特色风貌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近年来全市建设尤其是本岛建设容量过大,开发用地“围山环水”,对城市景观特色造成一定程度破坏,以及旧城风貌破坏、整体风貌遗失等一系列突出问题,草案对特色风貌保护进行说明,明确特色风貌保护基本要求、主要保护内容。
草案还对环岛路、万石山及中山路等重点地段进行具体规定,并建立建筑立面管理制度。比如,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总体上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建筑高度应控制在七米以下。
草案对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进行了规范化规定,明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具体来说,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今后,户外广告的设置还要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草案设置了户外广告规划管理条款。草案提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除店铺招牌外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等户外广告应结合建筑物、构筑物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市广告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户外广告登记。